企业码申请
文号:豫人社办〔2023〕38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12 浏览次数:95
政策级别 省级 适用范围 全国 -河南省
印发日期 2023-04-21 执行日期 自 2023-04-21 至 长期有效
发文部门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报送部门
咨询电话 037763136595 适用行业 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要点详情
  • 政策要点

    《通知》明确指出,自2023年5月1日起,我省将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年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

    要点解读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3〕38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税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社部发〔2023〕1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即:截至2022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见附件)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现统收统支之后,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重新按照2023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计算,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

    (三)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2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再进行下调。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和其他定向缓缴政策叠加执行。即申请缓缴的相关行业单位,在缓缴期满后按照阶段性降低后的标准补缴。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二)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报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1日

  • 暂无信息
    暂无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