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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
《工作方案》围绕培育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市场生态,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针对科技金融运行全过程,强化相关基础制度和机制建设。全力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以高质量科技金融服务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要点解读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做深做实科技金融大文章,推动建成与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高度适配的金融服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制定了《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4年6月11日
附 件
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科技金融等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以高质量科技金融服务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撑科技强国和金融强国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统筹发展和安全,迎难而上、聚焦重点,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全面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强度和水平,综合运用贷款、债券、股权、保险等手段,为各类创新主体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建成与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高度适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科技创新成果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二、精准支持科技创新重点领域
(一)强化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战略科技力量的金融服务保障。加大对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金融支持力度,满足任务承担企业合理有效融资需求。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等优势企业主导产学研用融合,组建创新联合体。探索金融服务国家实验室等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有效路径,支持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
(二)支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提升研发和创新能力,加快数字化转型,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培育壮大“独角兽”企业,开辟新领域新赛道新市场。将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作为重中之重,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科技型骨干企业及其上下游关键企业构建融通创新生态,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三)助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支持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未来能源、生命科学、人形机器人、量子信息、脑机接口、原子级制造、深部资源勘探开发等未来产业培育和发展。着重加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北斗规模应用、人工智能、大飞机、机器人、仪器仪表、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网络和数据安全、生物制造等重点领域的全产业链金融服务。用好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产业科技创新活动,助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四)支持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基础再造。支持机械、钢铁、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石化、化工、造纸等制造业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加大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提高先进产能比例,提升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支持航空、船舶海工、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农机装备、电力装备等重大技术装备攻关、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保障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支持加快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生产性服务业。
(五)支持打造国家和区域科技创新高地。支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升中试能力。优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金融服务生态。促进跨区域协同创新。
三、提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专业服务能力
(六)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要更好服务国家科技战略。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基础和前沿研究、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等提供融资支持,参与符合职能定位的投资基金,增加科创领域资本金供给。
(七)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服务科技创新的专属组织制度和专门风控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相对独立的集中化科技金融业务管理机制,加强前中后台协同,适当向科技支行下放授信审批、利率定价等业务权限。提高科技金融指标在内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探索较长周期绩效考核方案。研究建立科技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负面清单机制,探索客观可量化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针对重点领域科技型企业和项目建立审贷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和审查。将企业创新能力和成长性作为信贷准入和授信评审的重要因子。积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八)完善适应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采用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平衡贷款收益与风险。高质量发展“企业创新积分贷”业务,规范与外部投资机构的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业务模式,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企业中试、研发、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力度,开发专属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扩大科技领域并购贷款投放规模,规范发展“科技人才贷”,优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服务,满足科技型企业信贷融资需要。
(九)拓宽科技型企业债券融资渠道。加强科技型企业发债项目储备和融资辅导,建立科技型企业债券发行绿色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票据、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研究设立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收益债券市场,培育专业化投资人群体。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平稳健康发展,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增强发债融资能力。引导债券投资机构及评级机构优化科技型企业的信用评级方法,提升评级服务覆盖面。
(十)增强股权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能力。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满足不同类别、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需求。持续深化新三板改革,打造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主阵地,加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培育。稳步扩大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覆盖面,高质量建设专精特新专板,利用资本市场依法合规稳步推进认股权、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探索政府引导基金等通过优先股形式投资企业,并将优先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适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创业债权投资试点,允许经备案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对企业进行“债券(债权)+认股权”投资。逐步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产品衔接和制度性对接机制。
(十一)推动创业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来源和退出渠道,更好发挥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理财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开发与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相适应的长期投资产品。支持保险资金加大对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力度。推动创业投资机构提升产业引导、治理优化、战略咨询等综合服务能力,培育高新技术细分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发展并购基金和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稳慎扩大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范围。
(十二)加强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支持。用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拓宽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跨国科技型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提升境内外资金使用效率。
(十三)培育多元化接力式科技金融服务生态。鼓励各地组建科技金融联盟,汇聚各类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组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等,加强信息共享、项目对接和服务联动。支持大型银行发挥平台资源优势,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可控前提下强化与内外部投资、证券、融资担保、保险等机构合作,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的接力式金融服务,以及更为丰富的科技保险产品。深入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结合产业场景、行业特性、企业特点优化金融服务,“一链一策”“一群一策”加大支持力度。
四、加强基础制度和机制建设
(十四)优化科技金融激励引导政策。整合支持科技创新和数字金融领域的再贷款工具,引导金融机构精准支持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点企业。运用支小再贷款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扩大科技金融领域信贷投放。研究完善科技创新专项金融债券政策,拓宽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创新的资金来源。健全支持科技型企业和项目融资专项工作机制,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支持“真科技”“硬科技”。
(十五)完善科技金融的认定标准和统计评估。完善企业科技创新属性评价标准,扩大“创新积分制”评价范围至全部高新技术企业。加强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应用,将评价结果应用拓展到金融服务领域。联合证券交易所推广硬科技属性评价和创新属性评价,为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提供参考。建立科技型企业信贷、债券、股权等融资全口径统计体系,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情况精准分类统计。支持各地自主探索建立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服务质效评估机制,不断提升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十六)加强科技公共信息共享和投融资对接。在依法合规并符合保密、敏感信息数据管理要求前提下,依托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等渠道向金融机构提供科技型企业基础信息、信用信息和生产运营信息,以及实验室建设、获政府奖补、参与标准制定、人才认证等企业研发信息。在确保数据安全基础上,向金融机构开放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和技术交易数据。鼓励建立省级“创新积分”数据库,供金融机构查询。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全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组织开展科创领域投融资对接,着力加强首贷户拓展和创业投资项目对接。
(十七)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体系。推动完善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模式,支持地方政府建立银担联动平台,有关部门遴选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在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前提下依法合规审贷放贷、提供担保和再担保,落实银担分险机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绩效考核等要求,扩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担保规模和覆盖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完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的补偿机制。
(十八)稳妥有序推进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相关试点。开展区域科技金融服务综合试点,支持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等科技金融创新重点区域的建设。推进济南市、“长三角”地区上海等五市、北京市中关村等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积极发挥先行先试、探索示范作用。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依托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探索完善多元化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实施科技金融赋能创新行动,在全国范围推广“创新积分制”,支持各地开展各具特色的科技金融创新实践。
(十九)健全科技金融风险防控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压实各方风险管理责任,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不对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服务开展指标性考核。金融机构要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稳健经营,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和资金用途监控,不过度依赖第三方融资担保和科技外部评估,确保金融创新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有序推进。金融管理部门密切监测科技金融风险情况,科技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对科技创新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协助金融机构有效辨别真假创新。
五、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督促。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工作联动机制作用,加强科技金融工作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健全工作简报制度,及时会商重要问题,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细。依托科技金融统计监测、各地报送信息等机制,跟踪评估政策效果。对政策落实推进缓慢的金融机构和地方相关部门,开展约谈督促。
(二十一)健全政策落实传导机制。各金融机构要建立由本单位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专班,加强组织落实,加快政策向基层经营单位传导。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科技主管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筹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托现有或建立政策落实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内有条件有能力的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跟踪监督政策落实。
(二十二)做好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单位要深入挖掘成功案例,总结有效经验做法,通过情况通报、研讨交流等方式,促进经验交流借鉴,打造可复制推广的典型模式。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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