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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贵、慢问题,经国务院同意,金融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四级工作机制,明确各方主要职责 (一)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协调工作机制由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相关银行机构等单位参加。金融监管总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派员参加。协调工作机制负责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加强工作调度,推动地方和银行机构工作落实。 (二)各省、市、区县相应建立工作机制。工作机制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常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部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派员参加,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成员单位。 省级、市级工作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细化落实,强化资源保障,做好指导督促,加强监测分析,协调解决本地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汇总并向上级工作机制报送工作进展。 区县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委办局、乡镇、街道和工商联等基层组织,摸排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推荐至银行机构。区县工作机制要设立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阶段性抽调业务骨于集中办公,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调度。 (三)各银行机构建立工作专班。工作专班由银行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负责调动全行资源,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分支机构遇到的困难,发挥基层机构敢贷、愿贷积极性,有效满足小微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促进信贷资金直达基层。 二、开展摸排调查,实现精准对接 (一)区县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走访活动,摸排企业情况和融资需求,形成“申报清单”。各区县要在2024年11月启动“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结合现有融资对接机制,组织委办局、乡镇、:街道和工商联深入园区、社区、乡村,摸排辖区内小微企业情况,认真听取回应企业诉求,切实帮助小微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各地结合辖内实际,将走访范围拓展至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其他经营主体。按照“合规持续经营、固定经营场所、真实融资需求、信用状况良好、贷款用途依法合规”等5项标准(以下简称5项标准),初筛形成“申报清单”。 (二)区县工作专班对摸排形成的“申报清单”进行审核,形成“推荐清单”。工作专班按照5项标准,对“申报清单”内的小微企业进行审核,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工作机制召集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推荐清单”。辖区内银行机构也可向工作专班推荐小微企业。工作专班在尊重企业意愿基础上,结合企业贷款和获取金融服务情况,以及银行经营特色,分批次将“推荐清单”推送给辖区内的银行机构,避免重复对接和多头过度授信。 (三)各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推荐清单”内的贷款需求应贷尽贷;相关单位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做好辅导跟进。各银行机构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原则,按照本行授信审批条件作出信贷决策,在收齐企业申请材料30日内作出是否授信的决定。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等事项的,区县工作专班协调职能部门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开辟绿色通道、并联审批,加快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应及时向工作专班反馈具体问题,由工作专班指导乡镇、街道跟进辅导。对“申报清单”和“推荐清单”以外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银行机构也要积极予以支持。 三、切实压实责任,有效防范风险 (一)省级、市级工作机制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小微企业融资情况及问题的督促指导和协调处理。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健全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提升防范化解违约风险的能力。全面掌握各区县“推荐清单”和清单内小微企业的贷款情况,对有反映“应进未进”“应贷未贷”的,要及时督促解决。 (二)区县工作机制各方面要全面摸排辖区内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应进尽进”并加强合规性审核。乡镇、街道要发挥深入基层、贴近企业的优势,对本区县内的小微企业进行摸排,认真听取回应企业诉求,切实帮助小微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合理性和客观性。相关工作人员要履职尽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做到“应进尽进”,不得帮助企业虚假申报骗取贷款。区县有关部门按职责提供小微企业注册资本、经营状况、逃废债、项目审批信息、产业和环保政策、抵质押、涉法涉诉等情况。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指导银行机构了解小微企业实际融资需求等情况。 (三)银行机构要充分调动一线信贷人员的积极性,加强风险管理,有效满足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银行机构要选派业务骨干深入一线、深入企业,全面客观了解企业情况,帮助企业选择适配的金融产品,指导企业制作相关申贷材料。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对贷款质量和风险进行有效监控。强化金融科技手段运用,提升对小微企业信用评估、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信贷人员,应相应免除责任。各银行机构总部要加强对本系统工作的部署指导,协调解决分支机构遇到的困难,发挥基层机构敢贷、愿贷积极性,对工作机制的“推荐清单”小微企业应贷尽贷。 (四)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贷款合规使用负责。各地要指导小微企业坚持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客观反映经营情况,合理提出融资需求,明确贷款用途,确保贷款资金用于自身生产经营。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不按用途使用贷款的,区县工作机制要将其从“推荐清单”移出。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五)严厉打击非法中介乱象,防范化解衍生风险,净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各地要充分认识非法助贷、资金掮客等中介乱象对抬高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扰乱金融行业秩序的严重危害性,认真组织非法中介乱象治理工作。集中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异常中介名单共享机制,研究形成非法中介认定标准,协同推进打击处置,有效遏制非法中介乱象。持续完善制度措施,缩短融资链条,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实现资金直达小微企业。同时,各地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要严厉打击侵害小微企业权益的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强化政策保障,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加强货币政策支持。进一步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扩大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加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鼓励银行机构发放信用贷款,创新金融产品,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减轻小微企业抵押担保和资金周转压力。 (二)加强政策指导和辅导落实。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解读政策,明确工作要求。各级工作机制要利用现有融资对接机制,加强统筹调度,及时上报工作进展,确保见到实效。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牵头适时赴地方进行工作辅导调研,及时通报各地方、各银行机构工作进展情况,总结评估运行效果,视情决定后续是否按程序转为常态化工作机制。 2024年10月28日
要点解读一、建立四级工作机制
通知要求建立从国家到区县的四级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国家层面由金融监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地方各级政府及银行机构等参与,形成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工作体系。
二、开展摸排调查,实现精准对接
区县工作机制负责组织摸排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形成“申报清单”,并经过审核形成“推荐清单”。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清单内的贷款需求应贷尽贷,确保资金精准投放。
三、压实责任,有效防范风险
各级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小微企业融资情况的督促指导和协调处理,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共享,提升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同时,严厉打击非法中介乱象,净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四、强化政策保障,加强组织实施
通知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用好货币政策工具,扩大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成本。各级工作机制要加强政策指导和辅导落实,确保政策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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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小微企业需满足“合规持续经营、固定经营场所、真实融资需求、信用状况良好、贷款用途依法合规”等五项标准。同时,企业应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客观反映经营情况,合理提出融资需求。
二、申报流程
- 摸排与申报:小微企业可通过所在区县的工作机制办公室或相关委办局、乡镇、街道和工商联等基层组织进行摸排,并填写融资需求申报表。申报表需详细列明企业基本信息、融资需求、贷款用途等内容。
- 审核与推荐:区县工作专班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企业符合融资条件后,形成“推荐清单”。银行机构也可向工作专班推荐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对接与授信:银行机构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推荐清单”内的贷款需求进行对接,并在收齐企业申请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授信的决定。
三、注意事项
- 小微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
- 企业应明确贷款用途,确保贷款资金用于自身生产经营,不得挪作他用。
- 在申报过程中,企业应积极配合区县工作机制和银行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所需材料和信息。
- 如遇融资难题或疑问,企业可向所在区县的工作机制办公室或银行机构咨询,寻求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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