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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金办便函〔2024〕1135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11 浏览次数:39
政策级别 国家部委级 适用范围 全国
印发日期 2024-08-26 执行日期 自 2024-08-26 至 长期有效
发文部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报送部门
咨询电话 适用行业 金融业
  • 要点详情
  • 政策要点

    《通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组织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定价管理,清理违规收费,规范与第三方合作,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要点解读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财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决定组织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定价管理,清理违规收费,规范与第三方合作,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定价管理,结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身资金成本和小微企业客群特征、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及时根据LPR走势调整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完善成本收益分摊机制,提高资金管理水平,确保将税收减免、财政奖补等政策红利充分体现在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中。

    二、严格落实服务收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规范小微企业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进一步清理违规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关于小微企业融资收费的规定和“两禁两限”要求。除银团贷款外,对小微企业贷款不得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信贷资信证明费、提前还款或者延迟用款违约金。不得质价不符、存贷挂钩、浮利分费、强制搭售。不得违规向小微企业转嫁相关借款人意外保险保费、不动产抵押登记费、抵押评估费等费用。依法合理分担小微企业抵押物财产险保费。

    三、规范管理与第三方合作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第三方机构合作管理,充分研究论证合作的必要性,切实掌握第三方机构收费、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等情况,及时停止与收费过高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对于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客户,要向其告知直接向本单位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平。强化员工管理,定期排查员工行为,重点关注与第三方机构勾结抬高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等情况,及时做好案例通报和警示教育。

    四、合理确定融资增信安排

    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小微企业资信和风险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与信贷相关的增信安排。除特定标准化产品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小微企业指定增信机构。在现有措施可有效覆盖风险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额外追加增信手段。保险公司要适当控制对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分险产品的利润目标,将保险费率确定在合理水平,不得提供明显高于本公司同类或市场类似产品费率的融资增信分险产品,增加企业融资负担。

    五、加强信息披露

    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服务价格披露,公示服务收费事项,向小微企业如实充分告知年化综合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小微企业借款或服务合同中明确列示收取利息和各项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从发放的贷款资金中直接扣收信贷融资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向小微企业推荐融资增信分险产品时,要充分说明保险产品类型、费率及与信贷申请的关系,明确告知提供贷款的合作方,充分说明贷款申请条件、风险缓释要求、涉及的相关费用和综合成本。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对照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专项行动工作重点,结合内部审计等现有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逐项纠正,同时举一反三,针对性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长效机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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