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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宛中法〔2024〕109号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南阳市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公益清算 强制退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5-03-05 浏览次数:151
政策级别 市级 适用范围 全国 -河南省 -南阳市
印发日期 2024-12-07 执行日期 自 2024-12-07 至 长期有效
发文部门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报送部门
咨询电话 适用行业 其他
  • 要点详情
  • 政策要点

    为解决长期以来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退出难题,持续优化我市市场资源配置及营商环境,探索解决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长期未注销的经营主体退出难问题,加快构建高效便捷、公开透明、安全有序的市场退出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2部门关于解决经营主体注销难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决定在南阳市建立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公益清算强 制退出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要点解读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场监管(分)局、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为解决长期以来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退出难题,持续优化我市市场资源配置及营商环境,探索解决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长期未注销的经营主体退出难问题,加快构建高效便捷、公开透明、安全有序的市场退出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2部门关于解决经营主体注销难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决定在南阳市建立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公益清算强 制退出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市 场化、法治化原则,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二 、明确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南阳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吊销后满三年未注销并进行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
    三、明确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程序
    (一)由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根据工作实际 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可受理的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清 算案件数量,按照“谁登记、谁实施”的原则,各级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建立本级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拟公益清算强制退 出名单备选库。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申请人 将本级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拟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名单备选库 提供给同级属地法院。
    (三)同级属地人民法院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后,根据需要向属地市场监管、公安、人社、自然资源、商务、税务、医保、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查询涉及企业强制退出 需要提供的信息,决定相关市场主体是否启动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程序,确定进行公益清算强制退出最终的市场主体名单。
    (四)同级属地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指定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出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书。
    (五)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同级属地人民法院出具的强制 注销文书,实施强制注销。
    (六)在企业强制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经营主体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七)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经营 主体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 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办理注销登记。
    四 、加强保障措施
    (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等各部门应共同加强与地方财 政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设立强制清算专项基金等方式,建 立常态化的资金保障机制。
    (二)开展业务培训

    市场监督管理、人民法院等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公益清算 强制退出相关政策、典型经验的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交 流,确保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工作落实、落细。

    (三)健全体制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案件注销登 记等有关事项办理沟通协调机制。双方定期互相通报、交流 前述事项办理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提出相关工作 意见和建议。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企业破产案件,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可提前介入,由双方指定具体经办部门和人员, 负责沟通协调,推动问题的解决。

    五、实施要求

    本实施意见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 责解释。如与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 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市实施。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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