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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豫工信联运行〔2024〕21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关于做好2024年第一季度规上工业企业满负荷生产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1 浏览次数:876
政策级别 省级 适用范围 -河南省 -南阳市 -南召县
印发日期 2024-01-29 执行日期 自 2022-01-29 至 2024-12-31
发文部门 报送部门 河南省工信厅
责任部门 南召县工信局 协同部门
责任处室 南召县工信局经济运行办 咨询电话 66908809
申报日期 自 2024-04-01 至 2024-04-15 兑现日期 自 2024-04-15 至 2024-12-31
适用行业 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要点详情
  • 申报指南
  • 政策要点

    对2024年第一季度满负荷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财政奖励。对2024年第一季度满负荷生产且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财政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和属地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要点解读

    一、奖励政策

    对2024年第一季度满负荷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财政奖励。对2024年第一季度满负荷生产且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财政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和属地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二、申报范围

    2024年3月31日前纳入且仍在省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工业企业(独立法人)

    省属企业通过所在市(县)工信、财政部门申报。

    三、政策标准

    (一)满负荷生产标准

    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一季度满负荷生产,

    1.主要能耗为电力的企业,季度用电量不低于去年同期,月均用电量达到去年月用电量峰值80%(含)以上。月用电量峰值,即2023年用电最多月份的用电量。

    2.因2023年4月1日后技术改造导致能耗水平发生重大转变,或确实无法采取第1项标准进行认定的企业,季度营业收入不低于去年同期,月均营业收入达到去年月营业收入峰值的80%(含)以上。月营业收入峰值,即2023年最高月份的营业收入。

    (二)排除条件

    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的企业不得申报。(通过“信用河南查询)

    (三)申报企业数据资料来源

    1.企业用电量数据由各地电力公司审核并盖章提供,营业收入数据由各地税务部门核定并盖章提供。

    2.转供电、租赁其他企业厂房生产或园区内企业的用电量明细需要由转供电主体、租赁房东或园区管理部门盖章认定;同时提供经电力部门盖章的转供电主体、租赁房东或园区用电总表以及相关电费往来票据。

    3.集团子公司(独立法人)用电量数据无法由电力公司直接提供的,由集团总部审核盖章认定;同时提供集团用电总表及与集团内部电费往来票据。

    4.自备电等情况复杂的企业,需要在审核资料的基础上,由当地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现场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

    5.因技术改造导致能耗水平发生重大转变的企业,需提供发改部门认定的技改备案。

    6.新投产企业相关数据可参考投产后一个季度的数据进行比较。

    7.确实无法采取第1项标准进行认定的企业,由当地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现场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

  • 申报程序

    (一)2024年4月15日前,县级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辖区的企业申报和审核工作,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2024年第一季度规上工业企业满负荷生产财政奖励申报汇总表》《2024年第一季度规上工业企业满负荷生产财政奖励资金情况表》和《2024年第一季度规上工业企业满负荷生产财政奖励资金汇总表》(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纸质版)分别报所在省辖市工信和财政部门。

    (二)2024年4月20日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市本级的企业申报和审核工作;同时,汇总并复核所辖县的申报材料。各地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需将申请资金文件,连同符合条件的市本级及所辖县域的2024年第一季度规上工业企业满负荷生产财政奖励申报汇总表资金情况表和资金汇总表(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纸质版共4份)分别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

    (三)2024年4月20日前,各省辖市本级、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县财政局分别将确定奖励企业所需奖补资金的50%部分,一次性统一上交省财政厅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财政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明支行 账号:41001523032050001126)。省辖市财政部门统一收集所属县交款凭证并上报省财政厅(企业处),省财政厅不单独接收市辖区级财政部门上交资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资金直达企业的要求,统一将全部奖励资金直接支付到获奖企业账户,企业应保证提供的对公收款账户正确无误。省市县财政按政策规定予以列支。

    对不按规定、逾期将市县应负担部分奖励资金上交省财政的,省财政也不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