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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豫发改财金〔2024〕45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13 浏览次数:15
政策级别 省级 适用范围 全国 -河南省
印发日期 2024-07-29 执行日期 自 2024-07-29 至 长期有效
发文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 报送部门
责任部门 省发改委 协同部门 河南省科技厅,省工信厅,河南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处室 财金信用处 咨询电话 0371-69691531
申报日期 自 2024-07-29 至 2099-12-31 兑现日期 自 2024-07-29 至 2099-12-31
适用行业 金融业
  • 要点详情
  • 申报指南
  • 政策要点

    《通知》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及流程、有关扶持政策等方面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相关优化措施,提升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管理规范化水平,大力发展创业投资。

    要点解读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航空港区发展和统计局,有关企业、科研机构:

    发展创业投资是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重要举措。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31号)精神,提升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管理规范化水平,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优化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根据《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向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限于:(1)创业投资业务,(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3.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者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4.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5.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6.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材料及备案流程

    (一)备案材料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所需提交材料具体如下。

    1.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2.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情况表(见附件3)。附表包括《创投企业基本情况表》《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创投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创投企业资本来源情况表》《创投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创投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创投企业股本退出情况表》等。

    4.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5.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电子扫描件。

    6.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7.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8.所投资企业投资合同的电子扫描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管理业务的,由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负责提交备案申请,除提交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9.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10.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电子扫描件。

    11.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12.委托管理协议。

    请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按清单顺序准备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均可采用电子扫描(盖章)版,不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其中材料1—2形成1个PDF,材料2—12合并成1个PDF并在PDF首页形成材料目录,一并提交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审核。

    (二)备案流程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主要分为电子材料审核和系统填报两个环节。一是电子材料审核。为简化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流程,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直接将材料电子扫描(盖章)版发送至我委工作邮箱,提出备案申请,不再要求由企业所在地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转报。我委收到备案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齐备性初审。若材料缺失,我委将及时联系企业补充材料;若材料齐全,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签发《已予备案通知》或《不予备案通知》(电子版)。《已予备案通知》将同步抄送创业投资企业注册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可联系当地发展改革部门领取纸质《已予备案通知》。二是系统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通过电子材料审核后,可指定专人负责线上备案管理事务,登录“全国创业投资备案管理系统”(简称创投备案系统)(https://rim.creditchina.gov.cn)录入备案信息。初次登录系统,录入的备案信息应与电子申请材料一致,对提供虚假材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我委将商财税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惩戒。创投备案系统登录账号由我委发送至申请企业预留的电子邮箱。当年备案的企业,从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

    三、有关扶持政策

    (一)宏观政策扶持。享受《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31号)、《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有关扶持政策。

    (二)税收优惠支持。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和《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有关规定,并在我委进行备案、通过年检的创业投资企业,我委将出具相关文件,支持其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扶持政策。

    (三)募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可豁免资产管理产品认定,支持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引入保险资金,发行科创债、双创债等渠道扩充资本金,增强筹集长期稳定资金的能力。鼓励省内担保机构为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特别是民营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提升评级,降低发债成本,提高发债规模。

    (四)差异化监管支持。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基金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与其他私募基金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四、其他要求

    (一)我委将在门户网站及时公开并更新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和年检结果,接受公众监督。我委委托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协助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有关工作,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应严格依法依规,在委托事项范围内开展协助审核、宣传推广、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我委将对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双随机”检查,监督企业规范投资运作,优化对企业的管理服务。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在继续加强对辖区内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和检查的基础上,日常加强与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沟通联络,并指导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享尽享”政策支持,做好政策享受跟踪汇总统计工作。

    (三)已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包括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增减资本、分立与合并、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清算与结业等事项,并按照要求定期参加年检。年检通过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可依据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四)请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河南证监局将本通知转发有关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创业平台机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鼓励引导有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加大高质量创业投资机构和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培育力度。

    人:省发展改革委张岳尚秋丽(0371)69691531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李江天(0371)61775010

    工作邮箱:fgwcjc2009@163.com

    2024年7月29日

  • 一、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根据《办法》 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向发展改革 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限于:(1)创业投资业务,(2)代理其他创业投 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5)参与设立创业投 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 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3.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创业投资企业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其他 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者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4.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 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 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5.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 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 以货币形式出资。
    6.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 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 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材料及备案流程
    (一)备案材料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所需提交材料具体如下。 1.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2.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情况表(见附件3)。附表包括《创投 企业基本情况表》《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创投企业 高管人员情况表》《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创投 企业资本来源情况表》《创投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创投企业 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创投企业股本退出情况表》等。
    4.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5.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电子扫描件。
    6.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7.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8.所投资企业投资合同的电子扫描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 等相关材料。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管理业务的,由创 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负责提交备案申请,除提交创业投资企业 备案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9.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 律文件。
    10.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电子扫描 件。
    11.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12.委托管理协议。
    请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按清单顺序 准备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均可采用电子扫描(盖章)版,不要 求提交纸质材料。其中材料1-2形成1个PDF, 材料2-12合并 成 1 个PDF 并在PDF 首页形成材料目录,一并提交省发展改革 委进行备案审核。
    (二)备案流程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主要分为电子材料审核和系统填报两个 环节。一是电子材料审核。为简化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流程,在 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直接将材料电 子扫描(盖章)版发送至我委工作邮箱,提出备案申请,不再 要求由企业所在地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转报。我委收到备案 申请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齐备性初审。若材料缺失, 我委将及时联系企业补充材料;若材料齐全,将在20个工作日 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签发《已予备案通 知》或《不予备案通知》(电子版)。《已予备案通知》将同步抄 送创业投资企业注册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可联系当地发展改革部门领取纸质《已予备案通知》。二是系统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通过电子材料审核后,可指定专人负责线上备案 管理事务,登录“全国创业投资备案管理系统”(简称创投备案 系统)(https://rim.creditchina.gov.cn) 录入备案信息。初次登录 系统,录入的备案信息应与电子申请材料一致,对提供虚假材 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我委将商财税部门依法 依规进行惩戒。创投备案系统登录账号由我委发送至申请企业 预留的电子邮箱。当年备案的企业,从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