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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
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 2 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 1.5 万元。对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含完成补贴发放的申请),均按本通知明确的标准予以补贴。其中,对已按此前标准发放的补贴申请,各地按本通知明确的标准补齐差额。 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 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 乘用车或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应 当按《若干措施》规定要求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前登记在申 请人名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 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要点解读根据《若干措施》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超长期特 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推动汽 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总体 9:1 的原则实行央地共 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 8.5:1.5 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 9:1 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 按 9.5:0.5 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部分,由各省级财政根据中
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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