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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何稳妥处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以及省厅《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专题会议纪要 》(2023年第30次)精神,对于因客观原因形成的历史遗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试点地区可参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147号)中“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条款。同时,要充分尊重农民集体意愿,运用村镇、县三级确认程序,制定处置办法,分时间阶段、分类型稳妥有序处置历史遗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问题,解决入市地块来源问题。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地要严格审查把关,防止随意扩大历史遗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和处理适用政策。
- 2023-12-26 09:04:01